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 訴 人 甲○○ 上當事人就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昱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反面而言,倘其不合法之情形無法補正,則毋庸命其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足見得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上訴者,僅當事人得為之。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66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係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昱永有限公司所提起,分別為原告及被告故本院民國99年4 月29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1766號判決之當事人即為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昱永有限公司,上訴人甲○○並非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自無提起上訴之權利,且此不合法之情形並不因時間經過而得以事後補正,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以其名義提起第二審上訴,自非合法,應逕予駁回。惟自仍得於合法上訴期間內以合法之當事人為上訴人,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