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 告 中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顏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