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 告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5,067 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