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 告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95,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