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 告 顏妤晏即久富企業社 被 告 何王桃美即佳安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5,20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