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前揭規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