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麗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 5,1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