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6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6,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