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9號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台. 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 原告庚○○、乙○○、丙○○、丁. 即環陞汽車貨運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