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2號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93,8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