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2號原 告 洪瑞陽即台鉅鋼牆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2,892 元,應繳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