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2號原 告 洪瑞陽即台鉅鋼牆工程行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2,892 元,應繳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880 元。經本院於98年4 月27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