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4號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斯特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4,23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3,962元。(併提出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