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4號上 訴 人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飛斯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詹宗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4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4,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