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37 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