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