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丙○○ 乙○○ 被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41,314,609元(以原告請求之美金1,242,918.45元乘以原告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起訴當日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3.24 計算,即1,242,918.45 x33.24=41,314,609,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75,6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4,6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兩造間買賣契約書及出貨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