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劉思叡即御盛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2,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