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