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866,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256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564,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