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4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陳秋雪 │ 未載 │88年11月6日 │ 未載 │759,528元 │TH七八四六四四│ │ │1 │ │ │ │ │ │一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