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9號聲 請 人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22日屆滿(原應於98年6 月21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瓊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華銀銀行 龍潭分行 │97年11月30日 │466,200元 │XC六六四0七六│ │ │1 │ │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