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0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5 月14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0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二 │ │1 │50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