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73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瓊英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73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二○○九 │ │1 │1000│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