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74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6 月1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7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000五四四 │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