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豐正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5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28日 │139,70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2 │林家福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20日 │20,50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3 │台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5日 │26,40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4 │中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18日 │2,35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5 │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28日 │13,200元 │LM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 │6 │萬興汽車貨運行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3日 │43,70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7 │萬興汽車貨運行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7月3日 │41,30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8 │萬興汽車貨運行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行│98年8月3日 │56,200元 │LM0000000│ │ │ │ │ │ │ │ │ │ ├─┼──────────┼──────────┼───────┼────────┼─────────┼──┤ │9 │勝晟工程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樹│98年5月31日 │27,195元 │AA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 ├─┼──────────┼──────────┼───────┼────────┼─────────┼──┤ │10│光洲建材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樹│98年5月31日 │10,900元 │AA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 ├─┼──────────┼──────────┼───────┼────────┼─────────┼──┤ │11│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台企銀行東桃園分行 │98年5月31日 │58,485元 │AY0000000│ │ │ │賴王鳳英 │ │ │ │ │ │ ├─┼──────────┼──────────┼───────┼────────┼─────────┼──┤ │12│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台企銀行東桃園分行 │98年5月31日 │30,765元 │AY0000000│ │ │ │賴王鳳英 │ │ │ │ │ │ ├─┼──────────┼──────────┼───────┼────────┼─────────┼──┤ │13│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台企銀行東桃園分行 │98年6月30日 │114,083元 │AY0000000│ │ │ │賴王鳳英 │ │ │ │ │ │ ├─┼──────────┼──────────┼───────┼────────┼─────────┼──┤ │14│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台企銀行東桃園分行 │98年7月5日 │24,400元 │AY0000000│ │ │ │施英雄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