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7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 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5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利冠蔚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豐年商行 鍾榮芳 │桃園信用合作社永安│97年8月31日 │5,800元 │G0000000 │ │ │1 │ │分社 │ │ │ │ │ ├─┼─────────┼─────────┼───────────┼────────┼────────┼──┤ │00│羅仕權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8月15日 │15,900元 │AL0000000│ │ │2 │ │行 │ │ │ │ │ ├─┼─────────┼─────────┼───────────┼────────┼────────┼──┤ │00│陳俊培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9月30日 │25,200元 │AL0000000│ │ │3 │ │行 │ │ │ │ │ ├─┼─────────┼─────────┼───────────┼────────┼────────┼──┤ │00│榮竹便利商店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7年8月31日 │5,220元 │AA0000000│ │ │4 │黃運淋 │竹分行 │ │ │ │ │ ├─┼─────────┼─────────┼───────────┼────────┼────────┼──┤ │00│鵬宇便利商店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瑞│97年8月31日 │10,250元 │AA0000000│ │ │5 │黃兆輝 │豐簡易型分行 │ │ │ │ │ ├─┼─────────┼─────────┼───────────┼────────┼────────┼──┤ │00│黃詔娥 │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97年8月30日 │5,350元 │CL八九○九八四 │ │ │6 │ │ │ │ │ │ │ ├─┼─────────┼─────────┼───────────┼────────┼────────┼──┤ │00│大暢便利商店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97年8月31日 │2,050元 │CN0000000│ │ │7 │傅美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