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6號聲 請 人 東佑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玉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東佑汽車貨運行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7年12月10日 │32,00元 │0000000 │ │ │1 │甲○○ │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