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仲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薛銘鴻律師 相 對 人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八年仲聲愛字第一百十號仲裁判斷更正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伍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含稅),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其餘由相對人負擔。」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給付部分工程款及因物價調整上漲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為由,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請求相對人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及工程款,並於民國99年3 月2 日作成98年仲聲愛字第110 號仲裁判斷書,復於同年5 月16日作成仲裁判斷更正書,更正仲裁判斷書主文為:「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755,705元(含稅),及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8% ,其餘由相對人負擔。」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裁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聲請業據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仲聲愛字第110 號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更正書、仲裁費用收支明細表、採購契約書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備字第11號卷宗核閱無訛,且仲裁判斷書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仲裁判斷書及仲裁判斷更正書送達回執函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依兩造所簽訂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第9 條第4 項約定,關於契約總價金額,除另有約定外,包括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保險、稅捐…等一切費用。是以上開仲裁判斷更正書所更正者,係原仲裁判斷書之主文金額顯為誤算(漏算)稅捐之部分(計算式: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 項金額10,243,529元1.05%(加計稅捐0.5 %)=更正後主文第1 項金額10,755,705元)。再者,本件亦查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外,復無於兩造契約中記載無需經法院裁定逕為強制執行之約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