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劉思叡即御盛企業社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19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