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 訴 人 洪密珠 上列上訴人與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羽間因99年度保險字第8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