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健治、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崇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黃健治 被 上訴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186元,上訴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均未繳納,故應分別徵 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15,355元、23,032元,合計共38,387 元 ,上開裁判費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