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債 權 人 邱信義即亞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得洋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債權人亞都企業社之現任負責人係莊美月而非邱信義,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 二、請表明債務人聖得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請提出債務人聖得洋公司之主管機關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