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債 權 人 邱信義即亞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聖得洋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債權人亞都企業社之現任負責人係莊美月而非邱信義,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二)表明債務人聖得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三)提出債務人聖得洋公司之主管機關相關登記資料;經本院民國99年5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