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630號債 權 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立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所附「本票」並非「支票」,併應更正)。 二、本件是否並列甲○○為「連帶」債務人?如是,請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表明請求甲○○「連帶」給付之意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