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138號債 權 人 佑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