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984號債 權 人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未表明債務人,請表明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