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3417號債 權 人 林文騫即旭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天馬群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天馬群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