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宜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芳彬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即公司負責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