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聲 請 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付款銀行辦理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