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97號聲 請 人 甲○○(Craig. 代 理 人 黃日燦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年一月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特斯拉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3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特斯拉公司清算事務尚未完結,及以前年度之所得稅尚待核定,恐無法於法定清算屆滿日達成清算完結程序,爰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字第30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查明屬實。特斯拉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9年 7月10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特斯拉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100 年1 月1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