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97號聲 請 人 甲○○(Craig. 代 理 人 黃日燦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欄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