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債 務 人 陳雪珍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紀信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 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與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名下僅有車牌號碼為176-CJR 之機車一部、新光人壽保單二份、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台幣(下同)1,290 元。就前階清算財團財產,機車部分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已無殘餘價值,另對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因該公司未上巿上櫃,變賣不易,故不予變價處分;而二份保單經新光人壽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79,931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