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266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威科技有限公司、乙○○、友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本票票面金額及請求清償金額。 二、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