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陽洲公司)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93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相對人大陽洲公司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大陽洲公司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2,583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 │計算書 │ ├──────────┬─────────────┬─────────┤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 ├──────────┼─────────────┼─────────┤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和泰│ │ │ │公司預納(包括支付│ │ │ │命令聲請程序費用1,│ │ │ │000 元)(本院97年│ │ │ │度訴字第1396號卷宗│ │ │ │第1 頁、本院97年度│ │ │ │司促字第21302 號卷│ │ │ │宗第2頁)。 │ ├──────────┼─────────────┼─────────┤ │第二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大陽洲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和泰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58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