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富商、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呂紹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9號上 訴 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被 上訴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7,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