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正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臺彎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678 號民事判決確定,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惟經本院就所調卷證審查後,本案訴訟事件原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6,000元(110㎡×5,600元/㎡ =616,00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6,720元、10,800元;嗣經測量後,聲請人減縮請求如前開民事判決主文第2 項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52,200元{(77.51㎡+3.24㎡)×5,600元/㎡=45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該減縮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故本件應以減縮後之452,200 元為計算裁判費之基礎,其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4,960元、7,440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詳如本文第二點所述,由│ │ │ │聲請人預繳。 │ ├───────────┼───────────┼───────────┤ │複丈費 │4,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二審裁判費 │7,440元 │詳如本文第二點所述,由│ │ │ │聲請人預繳。 │ ├───────────┼───────────┼───────────┤ │共 計│16,900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