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34萬7,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