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8,400 元、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為161 萬7,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1 萬5,652 元、1 萬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