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 告 鄭溫玉滿 鄭登信 鄭采婕 鄭惠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林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棋 被 告 林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審交訴字第一六九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即被害人鄭文安之繼承人起訴主張:被告林淑雅受僱於被告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客運司機一職。被告林淑雅於民國97年6 月20日上午10時6 分許,駕駛車號607-FD之營業大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復興路往元化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與建國路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暫停讓行人先行,而撞擊自右向左穿越道路之行人鄭文安,致鄭文安受有小腸破裂併復膜炎、敗血症併敗血性休克、肺炎與急性腎衰竭等傷害,經就醫治療後,仍回天乏術,於97年9 月26日死亡。是被告林淑雅上開駕駛營業大客車,自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淑雅所涉業務過失致死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77號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69 號刑事案件審理乙節,有被告林淑雅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 份可稽;被告林淑雅、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否認其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並向本院聲請向學術單位即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進行本件交通事故鑑定,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於100 年7 月17日以交運研發字第100026號函,以教師教學研究工作繁忙,不便受理鑑定為由,拒絕鑑定,另中央警察大學於100 年8 月10日以校鑑科字第1000005698號函,以其僅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刑事案件之鑑定事項,本案非刑事案件為由,拒絕鑑定,被告嗣具狀表示,其將於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69 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聲請上開學術單位進行交通事故鑑定等語。綜上,被告林淑雅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復經原告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被告就此部分之聲請亦無意見,是本院認有本件確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湘鈴